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06〕287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包括分包)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
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应以单位工
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
要验收项目,分户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依据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套住宅涉及到的分户
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以下检查验收内容:
(一)建筑结构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地面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观感质量;
(八)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第八条 住
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对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九条 分户验收数量和方法
单
位工程结构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分户验收检查是依据单位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进行;观感检查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垂
直、标高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专业检查工具检查,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应及
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加盖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分户验收专用章。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验收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检查验收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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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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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单元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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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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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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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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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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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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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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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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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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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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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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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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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结构实体与室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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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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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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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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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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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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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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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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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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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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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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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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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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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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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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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验收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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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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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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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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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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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专用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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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专用章)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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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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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
验收部位(房号): 幢 楼 单元 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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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检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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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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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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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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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及室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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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实体质量(混凝土强度,轴线、层控制质量,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室内环境质量(室内甲醛、苯、氨、TVOC、氡浓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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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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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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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扇有防脱落措施,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m2使用安全玻璃,相关试验检验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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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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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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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各层间粘结牢固,总厚度大于35mm时应有加强措施,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平整度、垂直度符合规范要求,阴阳角方正、顺直,涂料面层均匀,无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返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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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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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工程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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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层强度符合要求,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空鼓、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现象,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隔离层表面坚固、洁净、干燥、无渗漏,坡向正确、排水通畅、蓄水检验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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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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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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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和排水管净距、固定点间距、管道及洁具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管道安装牢固、顺直,穿墙、地应设套管,相关试验检验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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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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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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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地2.4m及以下的灯具须接地或零,开关及插座接线及照明配电箱安装符合规范,漏电保护电流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等电位联结及相关试验检验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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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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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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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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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分包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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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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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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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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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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